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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會章程

 

 


中 華 民 國 整 復 總 會 章 程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整復總會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       組織整復從業人員與相關志工服務
       承辦整復事業相關公益活動
       推廣整復從業人員終身學習
       協助整復從業人員就職創業
       提升整復從業人員社會服務形象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
       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
      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
       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整復從業人員公共安全衛生教育,推展服務流程標準化活動
二、接受相關單位團體,研究辦理整復從業人員技術檢定制度,促進
  
終身學習意願。
三、輔導整復從業人員在職進修考取國內外相關證照,提高知識
經濟
四、舉辦優良整復從業人員選拔表揚及國際整復手法技術觀摩交流活
  動。
五、辦理整復從業人員相關資訊、文化、技術活動及有聲書籍出版發
  行。
六、舉辦國際性整復手法技術交流觀摩及相關學術會議。
七、承辦全國整復從業人員相關第二專長職訓及人才培訓。
八、辦理全國整復從業人員資格審查並協助開業輔導。
九、辦理全國整復從業人員中英文國際身份証明文件證照,法院公証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
       關為行政院衛生署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
       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  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整復經驗資格者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四、預備會員:認同本會工作,未具整復員資格者。
五、榮譽會員:對本會會務發展有具體貢獻之社會人士。
     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
     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

       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預備會
       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未繳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
       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,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
       ,如欲申請復會和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
       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
第 十三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
第 十三 條 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
第 十三 條 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    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八、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
第 十三 條 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
第 十三 條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
第 十三 條 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第 十三 條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 十三 條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
第 十三 條 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會主席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會主席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
第 十三 條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會主席。理事會主席對內綜理督導
第 十三 條 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
第 十三 條 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
第 十三 條 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
第 十三 條 事會主席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
第 十三 條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
第 十三 條 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
第 十三 條 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
第 十三 條 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會
第 十三 條 主席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會主席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
     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主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
      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
      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
      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、顧問
      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 議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會主席召
      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
      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
      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
      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
     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
      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
      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
      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
      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
      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
      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  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
      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      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
      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
111111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
      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
      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
      出席;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
      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,
 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6000元。
三、個人永久會員,一次繳交10年常年會費,計新台幣30000元,
  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四、事業費。
五、會員捐款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
111111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
      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
     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
      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
     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
      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
      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
      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
      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
     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
      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
      通過。報經內政部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台內
      社字第0980007068號函准予備查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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